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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符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4条中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本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理论根据是,医疗活动就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角度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牟取财物而无照行医,非法刊登、药品广告,销售使用假药,聘用不合格的医务人员等,最终导致病员健康严重受损。这类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民事违法活动的典型表现,所以对非法行医理应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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