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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陈述词胰腺癌的陈述词应该怎么写?

医疗过错陈述词胰腺癌的陈述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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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陈述词胰腺癌的陈述词应该怎么写?

医疗过错纠纷案件中,一份条理清晰,逻辑关系紧密的医疗过错陈述词,对案件的走向,可以说有着巨大的影响。医疗过错陈述词的书写方式与一般的陈述词书写格式大体一致,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医疗过错陈述词胰腺癌方面的陈述词应该怎么写?以下就是陈述词的范围,可参照此文就行改写。

医疗过错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代理人认为患者***未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诊冶,是由于院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延误救治,导致患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死亡,与院方的延误诊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院方在2012年11月及12月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快速死亡的直接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院方存在漏诊。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行为。本案中,患者***到新余市中医院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第一次到院方治疗的时间为2012年3月12日,当时院方未查出患者是胃癌,患者也不能太责备院方,但是在2012年11月份,患者仍然是找的同一位医师即消化科副主任医师敖小勇,其在听取了患者***的医病陈述后,未开具任何的检查单,就直接开具了一些治疗胃炎的常见药用,(可以服用半个月)。在半个月的药物服用完毕后,患者病情没有任何的好转,2012年12月12日是患者及其家属自己觉得有必要做一下胃镜检查,然后自己去找了个医生,开个了单子做了下检查,当时看到结果是胃粘膜肿胀待查,故患者又自己去问了一下医生,做了病理及潜血等检查。2012年12月17日患者拿到了新余市中医院的病理报告,显示:“慢性胃炎伴轻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许腺体,较杂乱,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拿到以上报告,患者立即找到了一直为患者***治疗的副主任医师敖小勇,因为看到病理单子上写的“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故患者本人很担心,就询问是否是胃癌,敖主任在查看了所有报告结果和询问患者***的病情后,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问题不大”,然后又开了一个月的药让患者回家,让吃完看看效果。后在药品基本吃这完的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完全没有好转,人也消瘦了很多,同时患者本人也感觉好像药不对症,才换了一家医院,即在药品吃完的2013年1月15日,患者到新余市人民医院门诊看病,当时人民医院的医生在看到2012年12月12日及14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单时,就第一时间告知患者,明显是胃癌,要患者第一时间手术,并告知患者去上级医院手术。

代理人认为:

1、在2012年11月份,作为三甲医院的副主任医师,患者反复胃痛,为能够查实患者的病时其应当及时开出检查单子,而其未能及时要求患者做检查,就存过错。

2、在12月17日患者自身去做了多项相关检查后,一个关键点在于当时的病理报告已经显示:“慢性胃炎伴轻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许腺体,较杂乱,细胞有异型,注意复查。”连患者本人都怀疑是否是胃癌的情况下,作为副主任医师,尽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所开出的药物并没有任何一个是用于胃癌治疗的),最终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新余市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却有意忽略病理检查报告,既然作出依据当时的检查不能确诊胃癌的分析意见,如果不能确诊,那么人民医院的医生又是如何依据新余市中医院的报告就诊断为胃癌的,然后进行的相应的诊断和治疗,并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及其家属要手术。

3、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十七条 医方对急、重、危患者拒绝诊治或不按规定及时采取诊疗措施而贻误救治时间,或具有其他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的,应认定为有过错。

结合本案,患者的病情属于急、重、危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医方应当及时诊断患者的疾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即属于不按规定及时采取诊疗措施而贻误救治时间,医方的行为明显是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更是触犯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同样也应当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医方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在患者自己都怀疑是胃癌的情况下,医方还是告知患者其问题不大,仍然开出了长达一个月的非治疗胃癌的药品,因为基于对医方的信任,直接导致患者未能及时得到应得的治疗.故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患者尚失了最佳治疗时间.

第三、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医方为三级甲等的医院,即我国现行最高等级医疗机构,并非是村里的小医院。接诊患者的也不是什么刚毕业的临床医师,而是有着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患者一直也都是在高度信任医方副主任医师敖志勇的情况下,坚持长期找同一名医师看病。因为代理人患者相信三甲医院,相信找一位三甲医院的主任看病是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的。但事实却是,医方没有尽到作为三甲医院医生应当尽的责任,在其他同等级的医院医师依据同样的检查报告单,一眼就看出的胃癌的情况下,医方却未能及时诊断,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第四、退一步讲,患者***的死亡即便是其胃癌晚期的自然发展,但医方在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其过错行为致使患者***失去延长一定生存期的机会,给家属精神上带来严重痛苦和创伤。

最后代理人再次提醒专家,代理人不从3月开始算,即使代理人从11月初开始计算,到12月17日,再到2013年1月15日到人民医院才确诊,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对于一个癌症患者,在如此保贵的两个多月,大家都知道患者的病情是越早手术越好,如果能够及时手术,可能就还没有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也许可以多活几个月、半年或一年。即便患者最终结果是会因患病而死亡,但其可以多一天也是其的权利,因为医方的未能及时确诊,延误其治疗,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期,更给患者的家属造成严重痛苦和创伤。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诊疗措施而贻误救治时间,与患者在短短几个月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有过错,院方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陈诉人:xxx

年 月 日

首先陈述事实,接着指出医院过错诊治导致患者未及时得到救治的结果,最后提出由医院承担过错诊治的责任,可以说是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因为陈述词的书写有着其专业性,所以大家在书写的时候最好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给出专业的意见。

标签: 胰腺癌 过错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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