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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延长怎么办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延长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延长怎么办

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到底有多长,这是困扰广大患者的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答案:

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

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某女病人于 1993年在甲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而输入了解200 毫升血,5 个月后于乙医院查出患了乙型炎。当时的病例上记载着这次输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该病人一直在乙医院治疗,从未到甲医院申明这一情况。1996年初,由于所在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医院。甲医院的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后法院驳回了原千的诉讼请求。

2、《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丧失胜诉权。

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一年时间。

二、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问题是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一些人,对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理解往往有一个很大的失误。他们只机械的理解“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或者“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定,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些患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时间受到的伤害,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了伤害,以为病就是那样。 例如,艾滋病潜伏期长达十年,十年后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难查清是被谁侵害了。因为每一次的进医院,每一次注射打针、抽血化验,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洁医疗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里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不能只仅仅理解为伤情的确诊,还应理解为“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还应包括侵害人的确定。但是也应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虽然法律写一年,但一般是两年内有效。就一般的医疗纠纷来说,从发生之日起两年起诉都有效,如果两年中有持续与对方进行沟通的,那有效时间就以你最后沟通日起算~~ 如果说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就以上文最后一句 ,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三,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延长怎么办

1、直接找医院医务科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当然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为了避免国家财产流失,出台了很多的地方性文件监督医院向外赔款,例如广东省省政法就出台了省政府令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院应当采取由第三方介入的途径解决,由此引出以下几点;

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如去找卫生局,卫计委等)

3、向人民法院起诉涉事医院。

4、患方当事人可以了解纠纷案件发生地是否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当地有成立该单位的可以向当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如有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

疗纠纷案件,实质上是因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殊行为,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延长怎么办,究竟是什么时间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并不是一般人都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细把握。另外,知道或应当知道还包括,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还是还要知道自己是被谁侵害了。这是个简单的常理问题。所以,诉讼时效期间还应当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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