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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有什么效力

医疗事故和解有什么效力

 医疗事故和解主要是指患者与医疗单位就患者治疗、赔偿等问题做出有效协商的行为。现实中很多人不清楚医疗事故和解有什么效力,总是在和解之后反悔。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请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和解有什么效力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疗事故和解有什么效力: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医疗事故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种途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和解,一般在和解之后都会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这是为了有效的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但因和解协议是一种私人行为,所以在签署和解协议后仍然可以提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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