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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认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原告是相对人和相关人、近亲属、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被告是,直接诉讼的,是原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是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改变的,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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