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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

如果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第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的时候。
第二,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时候。
第三,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的时候。
第四,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第五,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第六,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第七,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第八,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监察法》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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