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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

论据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

论据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

论据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因为社会上需要行政机关管理的事情非常之多而不能每个案件都要去机关人员按照法定的繁杂的程序来完成,否则就会使案件的处理既没有效率还可能让许多违法的人逃脱法责而无辜的人又被多余处罚,所以有必要适用简易的程序来完成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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