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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当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当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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