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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攻处罚构成要件

行攻处罚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行攻处罚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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