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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限

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也即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除债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外,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不同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1)普通3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6条)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7条)

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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