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行政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税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初探

(二)概念: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与事数形态上述构成要件理论显然是为处理和分析违法行为的“一事”与“数事”的区分而有意设定的。行政执法实践中需要对“一事”或“数事”即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或数个违法行为作出区分。在区分一个或数个违法行为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便发挥出特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在讨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时对“一事”和“数事”的分析有助于理清相关思路[4]。根据构成要件理论,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相应地,符合多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系“多(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但实践中存在既非典型“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又非典型“多(数)个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例如:
(1)实质一事。在特征上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状态两者同时继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违法。此行为具有非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引起的违法状态同时继续的特点,且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因此,该行为在主观上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故意),因而尽管不同时间点上有不同的动作表现,但本质上系一事,而非多事;
(2)法定一事。指本来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的多事,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事。连续违法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态。连续违法是指较长时间里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罚条例》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屡犯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即连续违法为法定一事的例子。
(3)处断一事。牵连违法即处断上一事的典型形态,类似于刑法上的牵连犯。牵连行政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又分别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典型如:利用假发票进行逃税。该逃税行为构成逃脱违法,逃税手段构成另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牵连违法的特征只出于一个违法的故意或过错,但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又分别触犯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zheng/xingzhengchufa/yo6y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