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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八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八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诉法八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八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与英美法系的程序一样,在拘留的时候,警察会出示其工作证件,以及拘留证。

(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将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在很多刑讯逼供的案子中,有很多时候就是将拘留人不带往看守所,而是去别的地方进行刑讯逼供,伪造假的被告人供述。

(三)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了最最特殊的三类犯罪外,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拘留人不愿意通知家属或不将联系方式告知的话,也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

如无法通知其家属或其他情形,也可以通知他所在的单位。

(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五)在讯问期间,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询问时,侦查人员一般是问与案件相关的事情,如果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拘留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也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如果有刑讯逼供等情形,拘留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是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并且在此期限内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进行拘留的,应当立即对其予以释放。

标签: 十六条 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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