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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标签: 证据 定案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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