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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间接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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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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