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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退补侦查的次数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退补侦查的次数是怎么规定的?

一、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退补侦查的次数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退补侦查的次数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其它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有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是司法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时,需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况还应当由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来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可以再次提交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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