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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 最新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和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是谁?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因国家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都是有权利向国家申请赔偿的,从而对于赔偿的范围不仅是针对于人身权从而对于财产权也是需要进行支付,但在申请的时候就一定要在时效之内,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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