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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什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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