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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既遂如何处罚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既遂如何处罚

一、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既遂如何处罚?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既遂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是,打击报复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打击报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一贯打击报复他人的,打击报复造成影响恶劣的等等。

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对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可能非常隐晦,所以,在遭到打击报复以后,受害人要学会自己收集证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遭受到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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