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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数罪并罚时的期限

死刑数罪并罚时的期限

只执行死刑。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取( 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死刑数罪并罚时的期限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原则。

《刑法》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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