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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就算是民众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违规采伐数量,滥伐林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法律制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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