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行为人都是在诉讼过程汇总作虚假证明,在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但是,他们之间还是有显著的区别的,究竟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呢?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者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包庇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包庇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二、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伪证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为:

(一)毁灭、伪造证据;

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包括两种行为:

1、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

2、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充当伪证的证人。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伪证罪与包庇罪之间主要存在哪些不同点,具体有四方面,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同时,本站小编还为大家提供了构成伪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标签: 伪证罪 包庇罪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shi/xingshifanzui/j7e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