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

法律上哪些罪名属于集合犯?

法律上哪些罪名属于集合犯?

一、法律上哪些罪名属于集合犯?

法律上哪些罪名属于集合犯?

在法律上,集合犯罪包括了盗窃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都是属于集合犯罪的。

(一)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二)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就中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属于常业犯的集合犯是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一种。详言之,其构成要件是:

①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钱财,但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为条件,只要出于营利目的即可。这是其主观条件。

②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换言之,对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一次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这是其客观要件。所以,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的,如果偶尔赌博,不是以赌博为业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数十次赌博,也只构成一罪。

(三)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二、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但是,这仅就判决确定前的一般情况而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往往存在数行为危害轻重不等,或者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对此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前者来说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实施行为次数的多寡,数行为危害程度不等,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数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即如李斯特所言,作为“相对于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具体的犯罪中,次数有时是决定刑罚的法定情节,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多次”的规定。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以行为次数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行为的次数,也应当作为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对于后者而言,应当如何处理,是值得研究的。众所周知《刑法》上有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然而,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属于禁止重复评价的范畴。

集合罪的决断原则是按照其中一种罪名进行处罚,并不是数罪并罚的。比如说盗窃罪和抢劫罪可能会按照盗窃罪处罚也有可能会按照抢劫罪进行处罚。

标签: 法律 罪名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shi/xingshifanzui/go0k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