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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际社会中,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在当代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我们国家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一旦发现有人偷越国边境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更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此时是需要严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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