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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济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济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顾名思义就是指对那些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而组织他们实施公务。然而一般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济南市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一、济南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损毁公务装备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怎么认定妨害公务罪

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看,“暴力、威胁”和“依法执行公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从把握“暴力、威胁”、“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等三方面入手。

1、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办案人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对方(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2、审查被妨害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难说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笔者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审查中需对上述情节综合考虑。

3、审查认定中应注重复核证据。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而受侵害人的陈述大都千篇一律,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对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复核,重新询问受到不法侵害的执法人员。没有现场群众的证言,没有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应轻易定罪。

行为至此,我们清楚的知道在济南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会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是使用暴力妨害公务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然后进行有效的辩护非常重要。如果您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可以求助于本站网站的专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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