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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可以吗?

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可以吗?

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可以吗?

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中需要用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会严厉惩罚犯罪分子,我们对于缓刑并不陌生,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如果适用缓刑的,会给予罪犯一定的考验期,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情形的,期满以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决,那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缓刑,但是累犯除外。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研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1、缓刑考验期满,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的撤销,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编辑整理。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经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先前的缓刑决定。

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们在生活中可能听说缓刑的情况,一般缓刑就是在判决刑罚之后延缓执行,从而能够更好的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也就是说在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可以判刑来延缓执行,确保能够让犯罪分子认识到错误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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