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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适合执行拘传

什么情形适合执行拘传

什么情形适合执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审,无须拘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拘传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一般情况下是先经过合法传唤,当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时才使用。当然,根据案件情况,不经传唤,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进行拘传,也是允许的。 公安、司法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填写拘传票或拘传证,并向被拘传人出示。如果被拘传人拒绝拘传,执行人员可以采用强制方式,包括使用械具强迫其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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