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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

一、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如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较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方法。”采用吸收原则的认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执行,轻罪或轻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实用上,颇为便利。但是反对这个原则的认为,吸收原则对于犯过重罪的,无异是鼓励他再犯轻罪,因为对于轻罪已无任何刑罚。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什么?

1、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数罪并罚实际上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的话,就应当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并不是一定按照重罪吸收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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