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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罪未遂如何认定的?

生产假药罪未遂如何认定的?

一、生产假药罪未遂如何认定的?

生产假药罪未遂如何认定的?

生产假药未将药品进行实质性的交易,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生产假药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内容?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事条款,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构成犯罪,但如果在实施了之后而没有真正的投入到市场,也没有正式的进行交易,就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但一般在处罚上面是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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