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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结婚时患有躁狂症可判无效婚姻吗?

夫妻一方结婚时患有躁狂症可判无效婚姻吗?

夫妻一方结婚时患有躁狂症可判无效婚姻吗?

一方有躁狂症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定婚姻是无效。而医学上,躁狂症属于精神上的疾病,而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结婚后,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

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定婚姻是无效,而在医学上,躁狂症属于精神上的疾病,而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如果结婚后,患有躁狂症尚未治愈的情形,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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