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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送购物卡算行贿吗?

国家法律规定送购物卡算行贿吗?

国家法律规定送购物卡算行贿吗?

一、国家法律规定送购物卡算行贿吗?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购物卡是集餐饮、购物于一体的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还有一些机构经过批准可以发放多种消费场所可以通用的购物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使用购物卡已大面积普及推广,单位福利、亲友馈赠以“卡”替物。可以说,购物卡减少了现金流通环节,节省了手工操作过程,提高了社会效率,惠及了广大民众。

但正是购物卡的这些优势,使它成为新一代行贿手段。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购物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就涉嫌受贿犯罪,送卡之人也有行贿之嫌。

2012年11月1日,《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但其中的实名购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几近形同虚设。由于明确规定不记名购物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购物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人们很容易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实名制监管。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购物卡(券)才在全国的喊打声中逐渐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8年,以购物卡形式进行行贿受贿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入罪。2011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及备付金监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行为。

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反腐倡廉,遏制用购物卡行贿愈演愈烈的社会风气。 

但根据调查发现,《办法》中的“实名购卡制”、“限额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三大红线被一些发卡商家轻松逾越。购物卡实名制形同虚设,对购物卡的面额限制也被一些商家以特殊定制礼品卡名义而轻易“挣脱”,而非现金购卡制也可以灵活处理。这类购物卡实名制、限额购卡制的红线被突破现象较为普遍。

购物卡是属于一种型,是针对于这种财务形式的行贿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有人利用购物卡进行相关行贿的话,会通过相关形式来查到当事人,查到当事人之后确定当事人所进行的行贿金额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需要对其按照相关刑法内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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