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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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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必经的环节,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极大的参考意义,那么,红河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要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后就可以进行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自己的解决方式一定要合乎常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红河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对于委托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关鉴定资料(包括病历和CT等)的原件,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对于鉴定所用的资料应该整理成档案进行保存。但所保存的资料可以通过照相、复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保存,并不是一定要保存被鉴定人员的病历和CT原件,所以,司法鉴定所是不一定必须要保存鉴定材料的原件的。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有资料以后可能不再需要使用,也可以将原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资料档案进行保存。

被害人家属不能要求查看被害人的司法鉴定报告(正确的称谓应是鉴定意见)原件。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则根据《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说只要告知鉴定结果就可以,而没有规定要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也没有规定必须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须将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红河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问题的有效回答,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权益维护可以由律师代为处理,因为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对自己的行动产生不变,此时。这样的处理方式就是最为有用的,此外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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