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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
律师解析: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法律没有规定,结合医学和法学,应当包括: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其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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