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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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