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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法益价值权衡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法益价值权衡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罪法益价值权衡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法益价值权衡是什么?

价值本身具有抽象性,就秩序维护与人的安全保障两个价值而言,安全是秩序的核心,秩序是安全的基础。安全不仅具有秩序形式上的意义,还具有正义等实质内容上的意义。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而另一方面,安全则被视为一种实质性的价值,亦即社会安全系统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由此可以说,秩序的维护是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两者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里的安全首要的包括了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安全。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终极价值。除了秩序价值之外,法追求的还有生存、安全、健康、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文明、发展等等。在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仅以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法是目光短浅的法,是没有前途的法,也是不可能创设良好秩序的法。法追求秩序又不满足于秩序,才能获得真正的秩序并有可能实现法的所有价值。因而,创立制度、维护秩序都只应作为手段,不能为了秩序而保障秩序,其最终目的应该是实现人自由发展的最大化。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是指在产品售卖过程中使用劣质的,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充当合格的产品进行售卖的行为。销售劣质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的;未销售劣质产品,但劣质货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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