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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绑架怎样处罚的

持刀抢劫绑架怎样处罚的

一、持刀抢劫绑架怎样处罚的

持刀抢劫绑架怎样处罚的

持刀抢劫带绑架,涉嫌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刀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但如果这三个人有自首或者其他的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则具体的量刑要根据事实由法院来判决,建议尽快聘请律师出面,尽早介入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宽大处理。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客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主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处罚时,如涉及冒充军人、在国家的金融场所、抢劫军用物资、在公共场所进行作案的,还将根据案件情节,对这类人员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维护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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