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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申请书

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申请书

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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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存在什么关系


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是否符合“从属性”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别是人格的从属性。

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主体资格来看,一方为企业,一方为自然人,主体适格。从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来看,出租车司机付出劳动力进行出租车的日常运营,出租车公司也通过出租车司机的日常劳动行为营利。

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在于从属性。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法所谓“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既包括“人的从属性”,又包括“经济的从属性”。“人的从属性”即在“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时,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①多数学者认为,从属性指标主要有:“人的从属性”,包括对从事和依赖的工作是否有承诺的自由、工作时间、地点有无拘束性,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挥命令,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是否有等性。“经济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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