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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非本人签字

劳动仲裁申请书非本人签字

劳动仲裁申请书非本人签字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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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1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西安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补发15天的工资498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46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390.5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07年度年休假的折抵补偿款1318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9731.75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7月申诉人应聘到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申诉人依据相关规定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中国员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诉人到聘用方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为:2002年#月##日至2003年7月##日。被申诉人西安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屋公积金。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诉人又续签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0##年4月30日。

2007年6月22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申诉人在2007年7月15日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2007年7月15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无奈申诉人被迫离开。

申诉人不清楚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4月30日。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有关情况,在8月2日申诉人收到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2007年7月15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不能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劳动者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已在被申诉人处工作超过5年,因此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6个月的工资。


  代通知金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规范已经整理好了,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会遇到侵权的行为的,所以,人们应该用于抵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代通知金,就可以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要求其支付自己的赔偿以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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