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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119条具体

民事诉讼119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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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119条怎样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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