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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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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6项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恢复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6项,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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