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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诉之后还能再申请吗

仲裁撤诉之后还能再申请吗

仲裁撤诉之后还能再申请吗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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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诉后还能再申请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撤诉之后还能再申请吗”的解答如下: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劳动仲裁撤诉后还能再申请吗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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