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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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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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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还有一种长期诉讼时效为《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此种情形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

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整体来说,围绕着诉讼时效有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是需要诉讼活动人有最基本的了解的。诉讼时效原本就是要提醒我们,维权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主张自己的诉求,人民法院也不是何时何地都会受理当事人所提出来的请求的,遇到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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