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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仲裁执行的不同点

民事诉讼法仲裁执行的不同点

民事诉讼仲裁执行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它们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当事人的地位都平等,且都以法律为准绳,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它们两者也有许多不相似的地方。这些你都了解吗?接下来本站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为您介绍它们的不同点。请您往下阅读。

民事诉讼法仲裁执行的不同点

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仲裁受理的案件范围,小于民事诉讼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民事争议的所有范畴。

二、案件管理的机构和性质不同

仲裁受理案件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属于非官方的社团法人,它独立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和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机构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三、案件受理的条件不同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其条件有三:一是双方自愿;二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表现为事前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三是仲裁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委员会才可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四个条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且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都可受理。

四、是否可以选择管辖机构和案件审理人员不同

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案件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国内的任何地区的仲裁委仲裁,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一经申请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有权从该仲裁委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员。如果双方难以选定,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仲裁非常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即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又是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产生。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有法定的,强制性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至于审判人员的组成,当事人也无权选择。

五、终局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仲裁的裁决只有一次,一经作出便是终局的裁决,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已经裁决的争议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局制,即第一审判决后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有一个上诉期,只有上诉期满,当事人仍不上诉时,一审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上诉,则判决就不生效,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小编主要从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的适用范围、机构和性质、受理条件、受理人员以及结局制度五方面展开讨论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的不同点。相信您对此一定有所了解了。如果您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了民事纠纷的困扰,请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问题。这也是对您个人生活的进一步保障,希望对您有益。小编今天就介绍到这了。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365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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