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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需要到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对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决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涉外仲裁执行。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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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6、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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