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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审判吗?

破产法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审判吗?

一、破产法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审判吗?

破产法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审判吗?

《破产法》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可以同时进行审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一种第三人撤销之诉,理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实现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

而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一种新诉讼类型,其审理重点在于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中。故,其不应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该案的管辖也应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专属管辖。

2、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原审法院自身纠错功能的发挥。一方面,前述可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掌握诉讼材料,由其受理该案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加重了法院对原审案件事实和案情的审理负担,延长审理时间,更不利于充分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或审理漏洞,倒逼原审法院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能力水平提升。

3、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能够避免程序混乱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减少审理和执行上的混乱。首先,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会出现由一个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法院生效裁判的奇怪局面,特别是当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级别低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时,便会产生低级别法院撤销高级别法院生效裁判的怪象,从而导致审理上的混乱。

其次,如果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案,在执行法院管辖上亦存在管辖权分配问题,尤其当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原裁判作出改判,而原审法院却已对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时,即存在着执行回转时,情形将更为复杂。因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该案能避免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也就由此开始实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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