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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近亲属规定与监护人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近亲属规定与监护人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的近亲属规定与监护人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近亲属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民法典》第23条有关近亲属的解读

1、制定协议时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典》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此类公证主要适用于老人,法律对如何确定给老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规定,实践中,建议参照遗嘱公证的做法,必要时由当事人开具精神健康证明。

2、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从《民法典》有关规定看,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至于书面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并不明确,建议基于履行需要,在书面中明确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权利、行使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使监护协议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监护一项里面对监护人以及近亲属都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近亲属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议的方式确定近亲属为自己的监护人,并且签订书面的协议,需要注意的事协议一定要明确写清楚监护的对象以及监护的职责等等,这样近亲属就可以成为监护人,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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