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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70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70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现如今,法律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了关注,我们了解的也就越来越多,那么,民法是什么呢,通过字面意思,我们也可以大概了解是为名众解决法律问题的,相信很多人也都想了解民法总则70体的内容,小编这就可以带你们走进去了解,能给困惑中的你们带来帮助。

民法总则70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70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总则》第70条是关于法人清算的规定。《民法通则》未规定法人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本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弥补了法律的空白。须特别注意本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第3款有两个问题需做解释。第一个问题是,第3款第二句关于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是否限于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之内指定?与第3款第一句联系起来看,应当肯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应当不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范围的限制,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第2款规定清算义务人范围之外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所谓“有关人员”,应与该法人有关,例如该法人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之外的管理人员、法人的债权人、律师等。本条第2款第二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考虑到法人类型不同,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如何清算,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本条第3款第一句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所应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对谁承担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应当肯定,清算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所损害的是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向受损害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3款第一句的规定,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但是,法庭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条件是,原告所受损害金额必须确定。须待该法人清算终结,才能计算出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因此,遭受损害的债权人,应当先依据第二句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该法人进行清算,待清算终结、计算出自己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之后,再依据本款第一句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怠于履行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追究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民法总则70条的说明,我们可以从中知道,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众的行为,法人在解散时,应当立即清算,若未能清算,是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处罚,在遇到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是有清算义务人向受害者去承担责任,希望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到了你们,如果后续还有什么问题的话,也欢迎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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