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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代社会,监护制度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都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当然在我国成年监护也是存在的,因此许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创新之处

长期以来,受到宗法家族制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也相对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我国的监护制度创设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其中监护制度的条文共四条,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内容上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职责及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等问题。而《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和调整,除了对以往《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扬弃,还对监护制度的司法适用难题提出了弥补及完善措施。由此,我国现初步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三位一体监护体系。纵观历史沿革,我国监护制度的改革实现了重大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护理念更尊重人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未明文指出监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旧监护制度侧重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及秩序,而限制了个人自由意愿的表达,忽视了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加之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与家庭观念,在法律上须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确定监护人,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病人。这使得监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非常局限,也不被民众广泛理解及认可。新监护制度突破了旧监护制度的单一性,在理念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更彰显民法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新监护制度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应干涉,这体现了最小限度地干预个人自由之理念。立法上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得监护制度的适用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是首位的,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尊重被监护人的情感。这意味着被监护人虽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但个人的自主意愿并不能被漠视,被监护人依法应享有被平等尊重的权利。因此,新监护制度可谓与时俱进,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

(二)强化国家与社会的救助义务

监护制度虽是私法中的一项制度,但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加剧,其适用愈加体现国家介入的公法性。如在德国,监护人通常须由专门的监护法院依职权确定,监护人的选任也须经过法定的程序,选任的官方监护人或者社团监护人均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同时设立监护监督人;在法国,国家可作为监护人,监护法官负责监督监护人的行为;监护法官可以召集监护人或者监护组织到法院对监护的情况进行说明,对监护人提出相应的要求;监护法官还负责组织召开亲属会议,表决相关事项等。国家与社会在监护制度中均担负着重要责任。《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权益处于短暂无人保护状态时的空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由此,新监护制度强化了国家与社会的救助义务,使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成为监护主体的补充角色,从而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权利与职责为监护双重属性

关于监护的性质,理论研究中存在权利说和职责说。在罗马法上,因家族中父权为上及人身依附的原因,监护人享有的监护权本质上是职责而非权利。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纯粹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本质是职责而非民事权利。[ (8)刘引玲著:《亲属身份权与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而新监护制度已然将权利与职责作为监护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对于被监护人,监护人依法负有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定的法定职责。对于第三人而言,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相应的权利,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与职责并重,可谓监护制度的一体两面。事实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的监护权本质上也应该是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作为出发点的。监护人的监护权也是有限度的,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再次,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须秉持谨慎原则。同时,对于成年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障并且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尽到协助成年被监护人处理事务的义务,并且注意最小限度地干预被监护人自身力所能及的事务。当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超越监护权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意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传统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民法通则》在监护对象的设定上沿用了传统民法监护制度,监护对象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事实上,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标准,仅仅是主要方面而非全部。在现实社会中,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因身体机能下降或者病痛等原因,记忆力、语言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等也会受到影响。旧监护制度显然已经不能解决个体因身体条件等而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问题。新监护制度补正了旧监护制度在适用对象上的局限性,从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扩大了监护对象的范围。《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即规定监护对象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成年人监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正是《民法典》对监护对象的范畴进行扩充,意定监护制度才成为可能。意定监护成为新的监护类型,使得民法的契约观念更加深入。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未成年人监护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其次如果是成年人进行监护的话一般都是精神上有一定的问题的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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