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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民法总则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民法典》总则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一)、我国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都是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而且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民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更多表现为商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如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行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为)。从当下我国民商立法的实际出发,这种“商法体现”既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也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安排,但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总则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民法总则或商事通则),来体现商法总则制度和规范,则是包括《民法典》编纂在内的我国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我国总则“立法目的”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1、将《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

2、重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当下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将人权保护重点由保护人的生存利益向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转移的发展趋势。体现上述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趋势是,有关民事主体权利的分类愈来愈细,以便从形式和内容上更好地体现民法对民事主体权益的“终极关怀”。

3、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而裁判法的重点是法律适用。无论在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中还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中,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价值,在于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基本法”的法律适用价值,所以民法总则确定商法规范“优先适用”于民法规范的一般条款亦即商法总则有关商法规范适用的一般规则,十分必要。可见,商法内容在民法总则中的加入,更符合民商法有机统一的我国市场经济政策发展,是民法商法在理论实践融合的价值发展,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由此可见,在民法中加入商法的内容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逐步完善了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内的适用性,更加全面的保障了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中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处理纠纷时,民法的适用角度、范围也更加广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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