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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与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与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情简介

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与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一审原告夏春官等四人诉称,一审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其居住的单元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浴池、噪音设备间、水泵房等位于原告主卧室正下方,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东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盐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东台市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与相邻的居民之间的纠纷案。最终,盐城中院认定楼下浴室与楼上居民之间为“重大利益关系”,楼下开浴室,楼上居民点头才行。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承租了东台市景范新村17号楼、19号楼的二楼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2013年3月,东台市环保局同意了这一项目的环评报告。19号楼三楼的四户居民表示反对,起诉到东台市法院。今年4月,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东台市环保局的“审批”。随即,沐浴广场经营者上诉至盐城中院,认为浴室和楼上居民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不需要进行听证,要求撤销东台法院的判决。盐城中院审理认为,楼下沐浴广场和楼上住户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裁判结果

最终,盐城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决定。维护了一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右二一审原告代理律师王小悦在二审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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