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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2)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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